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福建省重点及
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1997〕16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
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材料,是指建设项目需要的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

    第三条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无论是由项目法人采购,还是按照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采购,均应通过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
    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
    需要基建材料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可以择优选择具备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资格的企业供货。

    第四条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直接供应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投标时出具相应证明:
  (一)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厂家;
  (二)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的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质量稳定,经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
  (四)企业信誉良好。

    第五条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的物资流通企业(包括配套承包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础上基建材料供应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经营基建材料供应业务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具备: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三)材料供应货源稳定,与大中型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四)有一支精通产品质量管理的队伍,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不少于20人);
   (五)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和配送能力;
   (六)商业信誉良好。
    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可向省建委提出申请,经省建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查后,由省建委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凡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审定一次(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持“资格证书”方可参加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投标、议标。中标的物资流通企业,必须向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基建材料,否则,收货单位可以拒收。

    第八条基建材料招投标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主持。
    主持招标的单位在招标前要制定招标方案,并报送省建委备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内容、要求、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标准、评标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采取议标方式的,至少要有三个材料供应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认真查验投标单位资格。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要对招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要发挥国有物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在招议标评标中,同等条件下国有物资企业及散装水泥供应量高的材料供应单位应优先中标。

    第十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在确定材料供应单位后,双方均应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条文应参照国家规范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期限、方式、地点及验收办法;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等。

第十一条材料供应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要依照《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报验。努力做好供应服务工作,确保供货质量;要严格履行供应合同,做到跟踪供货,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材料验收制度。收货单位在收货时,要认真检查报验手续、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材质单。对质量有疑义的材料要及时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复验。对经复验有质量问题的,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和销售,以杜绝伪劣产品用在工程上。

    第十三条严禁转包供货任务。物资供应单位中标以后,不得将供货合同转给第三方。特殊情况需要转供的,必须报经原招标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物价、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资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省建委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深入到省重点及大中型项目工地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建委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基建材料采购中贪污受贿,私拿“回扣”,采购劣质产品的,由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闽政办[1995]3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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