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优惠竭诚服务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1997年7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台办、农业部正式批准福州、漳州两市为全国首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区两年以来,实验区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走上正常运转轨道。目前实验区正发挥着“窗口、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为加快实验区建设步伐,鼓励吸引台商来闽投资农业,特别鼓励台商到福州、漳州实验区投资兴业,省政府于今年四月底颁布了《关于加快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出台规定的必要性和意义
自1985年以来,我省先后从台湾引进包括粮食、甘薯、甘蔗、水果、蔬菜和水产类优良种苗等1500多个,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2000多台(套),以及一批栽培、养殖、加工技术,许多农作物良种和海淡水养殖新品种在我省全面推广。台湾同胞来闽投资办企业逐步掀起投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累计批准台胞投资农林牧渔种养业和加工企业约1200多家,合同金额约15亿美元,实际到资约9亿美元,其中实验区建区两年来,新批台资农业企业项目214项,合同台资4.51亿美元,实际到资2.64亿美元。闽台农业合作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比如在台资企业中,全省平均每个企业投资规模(不包括农业)为204万美元,而农业企业投资规模仅达100万美元左右,规模偏小;另外,过去政府出台的台胞投资优惠政策,农业项目与工业项目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考虑到农业项目具有规模小、种养业投资期长、效益低的特殊情况,许多优惠政策要在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才能享受到,而多数农业企业因规模小享受不到,影响台商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出适合农业特点的优惠政策。
实验区批建以来,我们着眼于海峡两岸跨世纪的农业产业发展与合作,把实验区建成引进台湾农业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示范样板,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出口基地,两岸联手拓展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生产协作区,并充分发挥实验区在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中的窗口、引进合作示范和推广创新等方面的辐射作用。为了使实验区建设顺利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的特点,制定出本规定。
二、规定的特点
本规定主要由鼓励投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等七个方面二十五条组成,在吸收以往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许多条款,呈现以下11个方面的特点:
(一)投资导向明晰,投资方式灵活
本规定明确了鼓励台商从事农业优良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生产;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机械生产等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与以往政策相比,特别增加了鼓励投资休闲观光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建设和开发;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的交流与合作。
在投资方式上,台商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在实验区投资开发经营鼓励的农业项目。
(二)降低投资额标准限制
本规定将我省特别鼓励的农业项目,种养业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以上,农业加工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以往的优惠政策中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为1000万美元以上)可以在注册资本、增值税等方面享受优惠。过去全省台资农业企业享受这一条优惠仅有几家,而降低投资额标准限制后,在实验区内的70%左右的崐台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到该优惠。
(三)税收政策实行较大的优惠
对台商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头二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并全额返还,第6~10年纳税后返还50%。
(四)鼓励台商投资农业高新技术
凡台商投资农业高新技术的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相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出口创汇项目
凡台商引进优良种苗、种畜,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的项目,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经批准可返还50%;对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在农业特产税方面给予优惠,并鼓励增加农副产品出口。
(六)加大了融资力度
本规定新增加了“把台商投资农业的重点项目列入台资配套资金计划,优先安排配套资金,银行优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七)扩大了台资农业企业经营范围
允许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可设立销售点专营其自产产品;允许台商进入农产品仓储、运输领域。对在实验区规划重点合作区和示范区项目,鼓励其农产品返销台湾;允许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优先审批;优先创办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机构等。
(八)对引智项目实行优惠
凡引进台湾农业专家进行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培训、指导、推广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智力引进的优惠政策。
(九)推行招商代理制
对代理实验区农业招商业务有贡献的台商或台湾行业协会、行业分会,有关部门对其在实验区内投资项目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十)优化了投资环境
对台商投资农业项目实行按时限审批办结并简化收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对实验区的分支机构实行同等优惠
实验区的台资农业企业在其他地市的分支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批准,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竭诚欢迎广大台湾同胞来实验区投资兴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福州、漳州两市也相应成立实验区办事机构。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提高了服务质量,完善项目申办、基建审批、企业年检、口岸联检、缴费等环节的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我们竭诚欢迎台湾同胞来福建投资开发实验区,共同发展福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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