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
《福建省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1997〕16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环保局提出的《福建省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方案
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为我省环境重点污染治理工程之一,并已列入1997年省政府15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中。为全面推进我省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工作,1996年,省环保局组织了全省使用“三苯”溶剂制鞋业调查摸底工作,在掌握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第四次全国、全省环保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
据调查,我省现有各类使用含“三苯”溶剂制鞋企业二千余家,其中拥有完整和较完整生产流水线制鞋企业262家(561条生产线),其余一千八百多家均为作坊式小鞋厂,这些鞋厂大部分是分散的手工作业点,少部分有简易的生产线。全省年产各类运动鞋、沙滩拖、皮鞋等近4亿双,年产值约300亿元,拥有职工约20万人,其中有3万多人直接从事接触“三苯”作业点工作。
我省有生产流水线的制鞋企业主要分布在福州、莆田、泉州、厦门等市,其中福州市100家,共有254条生产线莆田市32家,共有115条生产线泉州市88家,共有116条生产线,厦门市26家,共有58条生产线(详见表1)。家庭作坊式小鞋厂主要集中在晋江的陈埭、池店两镇。
表1 全省现有生产线制鞋企业有关情况见下表:
地市企业数(个)生产线数(条)产 量(万双)职工人数(万人)
备 注
福州10024282985.4含已治12家51条线
莆田3211566513.2含已治20家68条线=停产2家6条线
泉州8811655003.0
厦门265836000.97
漳州13251106.60.64含已治1家3条线
三明23720.035含已治1家2条线
龙岩12240.006
合计26256125251.613.3已治、停35家(130条)
小作坊鞋厂基本是乡镇、私营企业,少部分是集体企业,厂房简陋,规模小。生产流水线鞋厂,“三资”企业占了主要成份,约50%,其次为集体企业。其中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的为“三资”企业,福州市千人以上14家制鞋企业,“三资”企业占12家。
制鞋业“三苯”废气污染问题,引起国务院、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批示抓紧整治。早在1992年我省就开始着手进行污染治理准备工作。莆田市政府1993年批转了市环保局制定的净化治理计划。福州市、莆田市分别在多家企业开展治理技术的试点工作。截止1995年,全省完成治理的制鞋企业6家,15条生产线,其中福州市2家,7条生产线莆田市3家,6条生产线三明市1家,2条生产线。虽然因技术等多方面原因,进展不大,但积累了许多治理经验,为下一步“三苯”废气治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1994年底,省政府将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列为全省环境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省环保局具体策划组织,各地从实际出发,从试点入手,选择不同治理技术,加快治理步伐。进入1996年以来,治理工作进度较快,迈出一大步。其中福州市1996年限期治理10家重点鞋厂,计33条生产线,实际完成44条生产线治理莆田市1996年限期治理16家鞋厂,53条生产线,实际完成62条生产线治理漳州市完成1家,3条生产线治理。共削减“三苯”废气1238吨/年。加上1996年前已完成治理的制鞋生产线。至1996年底,全省已完成或大部分完成治理工作的大、中型鞋厂有35家,130条生产线,其中莆田市停产2家,6条生产线。治理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法,活性炭吸附——脱附——回收法直接催化燃烧法。
目前使用的各种治理技术,大都成熟可行,但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作坊式小型鞋厂由于数量大、工艺落后,形不成规模,治理难度又大,只能逐步淘汰、关停。
(二)污染危害
制鞋业主要污染危害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含“三苯”等有毒溶剂的粘胶,在刷胶冷粘和半成品烘干工序中,散发出大量含甲苯、二甲苯、苯等有害气体,使车间内污染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是产生职业病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之一,直接威胁着鞋厂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大量的“三苯”废气通过无组织排放或不符合要求的排放系统又未经净化处理直接外排,造成厂区周围环境严重污染。
据统计,全省二千余家大小鞋厂,年共消耗含“三苯”溶剂的粘胶1万多吨,外排“三苯”等有毒有害气体7000多吨。监测表明,没有安装合格的集中抽风排放装置的企业,其车间内“三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普遍超标,基本在150~400mg/m+3之间,高的达600mg/m+3,与“三苯”直接接触的操作点浓度达300~1000mg/m+3,有的甚至高达2000mg/m+3以上,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甲苯、二甲苯车间最高允许浓度100mg/m+3的标准。尤其是晋江一带作坊式小鞋厂,厂房简陋、拥挤,绝大多数无合格的通风排气设施,而且许多业主违反规定使用价格便宜、粘合力强、但含苯量高的氯丁胶水及制鞋工艺采用化学片浸泡的“天乃水”,致使车间内空气中苯浓度超标情况更为严重。一些企业虽安装了集中抽空排放装置,但未净化处理,其排放口“三苯”浓度也大都超标2~10倍。据莆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表明,对在城厢、涵江二区所布设的15个监测点,139个大气样品分析结果,甲苯检出率达84%,超标率达52%,苯的检出率达90%,超标率达32%,二甲苯检出率52%。说明车间内“三苯”转移到大气环境中已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全省因“三苯”废气污染影响周围环境引起的厂群纠纷不断,福州运动鞋总公司因废气污染引起群众不满就先后搬迁二次。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车间内有害气体的弥漫,最崐直接的受害者是制鞋职工。
迄今为止,记录在案的制鞋业发生“三苯”中毒伤亡事件有数十起,中毒人数少至一、二人,多则上百人。晋江陈埭镇就曾发生较大规模苯中毒117人,死亡3人。职工体检大量发现红、白血球偏低现象。据福州市卫生防疫部门1994年对4632名鞋厂职工体检表明,红、白血球偏低者高达30%。因此,对“三苯”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势在必行。
二、整治目标和任务
决定用二年时间(1997~1998年),全面完成我省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工作。
(一)整治总目标
1、至1998年底,完成有生产流水线制鞋企业241家,431条生产线的治理任务。达到双达标,即车间内作业点甲苯、二甲苯控制在100mg/m+3,苯控制在40mg/m+3国家卫生标准之内集中排放经净化治理的“三苯”废气符合“福建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156——1996)要求。削减“三苯”废气2809吨/年(详见表2)。
2、使用“三苯”溶剂的家庭作坊式制鞋企业至1998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或停产。
(二)分年度任务安排
1、1997年任务
(1)基本完成生产流水线制鞋企业“三苯”治理工作。福州、莆田、泉州、厦门等地市各生产流水线治理率(含往年治理130条数)在80%以上,1997年完成治理161家,321条生产线,削减“三苯”2370.24吨(详见表3)。
(2)1997年12月底前,各地市政府提出关停使用“三苯”溶剂家庭作坊式鞋厂的方案,包括小鞋厂名录,具体措施,关停时间,报省环保局备查。
(3)积极调研和开发替代“三苯”溶剂的无苯粘胶,并组织试点。
2、1998年任务
(1)全面完成所有生产流水线制鞋企业“三苯”废气治理工作,完成治理80家110条生产线以及往年虽然治理但未达标的生产线,削减“三苯”438.68吨(详见表4)。
(2)按省政府决定精神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关停使用“三苯”溶剂家庭作坊式小鞋厂。
(3)推广无苯粘胶的清洁工艺。
注:1997~1998年治理厂家有241家,加上1997年前已治理、停产35家,其总数为276家,超过基本情况中262家有14家是由于少数厂家生产线多,又分别在不同年度治理,导致厂家重复计算所致。
三、措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
制鞋业相对集中的福州、莆田、泉州、厦门等地要成立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政府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和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环保、监察、外经贸委、经贸委、乡镇企业、科委、卫生、劳动、总工会、工商等部门。具体组织制鞋业“三苯”整治任务的实施,研究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承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由环保局主要领导任主任,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环保局应在每季度未向省环保局书面汇报整治进展情况。当前,各地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使用“三苯”溶剂制鞋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一厂一档”档案库,在组织制鞋企业申报排污状况、治理计划等工作基础上提出各地制鞋业“三苯”整治年度工作计划。
(二)实施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增强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整治中应承担的职责,要把具体的治理任务以责任状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企业,充分做到责任到位,投崐入到位,措施到位。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和为民办实事要求出发,领导整治目标责任制要列为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治措施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整治工作不力的,要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对于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强化行政执法
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行政执法,对本地区现有超标排放“三苯”废气的制鞋企业依法限期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车间内“三苯”超标的企业,由卫生、劳动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使用“三苯”溶剂的家庭作坊式鞋厂,关闭、停产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对逾期拒不关停的家庭式鞋厂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限期治理未完成的生产线鞋厂,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关停,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严禁再审批使用“三苯”溶剂家庭作坊式鞋厂和工艺落后、规模小的生产线鞋厂。如发现新审批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主办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对1997年1月1日后擅自新上的使用“三苯”溶剂的鞋厂,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重罚,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上规模、工艺先进、产品质量好、使用“三苯”量少的新、扩、改鞋厂,应严格按国家环保、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环保、工商、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今后凡发生职工“三苯”中毒的制鞋企业,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认真宣传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环保、劳动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环保意识,提高制鞋企业落实整治的自觉性和企业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典型,表扬先进、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新风尚。
(五)加强含“三苯”制鞋用胶的管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环保、卫生、劳动、企业主管等部门,对重点胶粘剂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含苯量超标的鞋用胶粘剂和“天乃水”,对氯丁胶生产厂家坚决取缔。外地生产的胶粘剂和溶剂需经使用地工商、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进入福建省市场。对现有使用的鞋用胶水和溶剂,由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三苯”毒性检测鉴定,制鞋企业应接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各作业点使用的胶粘剂产生的职业危害定期检测和评估。接触“三苯”作业的企业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职业病健康检查,建立检查状况档案。对患有“三苯”中毒的职工,企业应及时给予治疗。
(六)组织科技攻关
加强“三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及试点工作,各级科委、环保部门应积极组织科研单位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开发。积极推荐工艺先进、价格合理、运行成本低、易于操作、治污效果好的技术和设备。对国家评选的定型和成熟的实用治理技术要及时组织推广应用。同时积极推广清洁工艺,支持和引进、开发无苯胶粘制鞋和低能耗、少污染的制鞋新工艺。
(七)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治理单位必须自觉筹措治理资金进行“三苯”废气治理。各地环保部门在征收“三苯”废气排污费后,应及时做好审批“三苯”废气治理贷款工作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制鞋崐业“三苯”废气整治基金,有关金融部门予以低息贷款以支持、促进制鞋业“三苯”废气整治工作。
(八)认真组织验收工作
各地政府应及时组织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完成治理和关停的制鞋厂进行验收和审查,对整治计划期限内完成治理并达标的制鞋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到期应关停的鞋厂,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验收检查工作应在每季度末向省环保局提交文字报告。各地市要在每年12月底向省环保局提交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制鞋厂治理验收和关停审查的有关材料,省环保局将于次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地进行年度工作验收。
表2、3、4(略)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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