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文〔1997〕20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字[1997]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严峻形势。
近几年来,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由于我省森林病虫害发生种类多达800种,造成严重危害的有40多种,森林病虫害危害面积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大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危害日趋严重,直接威胁着我省的林业生产。各级政府要从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落实,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目标任务。
“九五”期间,在有林地面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要把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和调运检疫率要分别达到80%、70%、85%和95%以上。要突出重点抓好目前危害严重的马尾松毛虫、竹毒蛾、毛竹枯梢病、竹叶螨、国外松枯梢病、木麻黄毒蛾等病虫害防治工作,采取分类施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新机制。
一要从造林规划设计开始,在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选育抗病虫品种,做到良种壮苗,适地适树。搞好封山育林,提倡营造混交林,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和病虫害防治水平,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贯穿于林业生产的全过程。
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预测预报网络,加强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进出口管理工作。林业、铁路、民航、交通、海关、动植检、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把关,严防检疫对象传入传出和扩散蔓延。林业检查站要严格执行“两证”(运输证、检疫证)查验制度,杜绝疫区的松材线虫病等检疫对象传入我省。
四要增加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生物农药(白僵菌)厂、林药加工、检疫测报检验室、施药机械、森防检疫专用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治经费在育林基金支出中的比重,主要病虫害发生区不低于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3%,重灾区要达到4%以上。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防治测报、疫情调查等专项经费,沿海各市、县(区)应从林业的经费中根据需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要确保森林植物检疫费的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五要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稳定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伍。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在人员编制、事业经费、设施建设上给予保证。
六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水平。各有关科研单位要加快对森林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等实用技术的研究,力争在短期内取得突破,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推广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水平。
四、加强领导,贯彻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1995年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闽政[1995]综274号),对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责任制已作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狠抓落实,完善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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