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文〔1997〕284号

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
实行统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收支统管),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是指单位的各项收支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省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缴补,超支(欠收)自负,结余留用”的综合管理办法。

 二、收支统管包括收入和支出统一管理、核算两个方面。

(一)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上缴财政专户后按规定核拨的和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等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办法,另行下达。凡属于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于次月十日内足额上交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除外),不得坐支收入。
凡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金库。

(二)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行政事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三)上述各项收支都应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人员管理资金和帐户严禁任何单位设立帐外之帐。

  三、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收入可能、控支目标等因素,按照“从紧节俭、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按程序批准后执行。省财政根据批准的收支预算、收入缴存情况和支出进度,按月核拨预算内外资金。收支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另行通知。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收入较大变动,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四、各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外,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不含行政机关),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五、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统管的各项规定,对未纳入统管的各项收支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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