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闽政文〔1997〕28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6号文件和福建省委闽委[1996]3号文件精神,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现就依托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展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农民迫切要求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我省各地涌现出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满足了农民的服务需求,促进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优化组合,增强了农村经济的活力。专业合作社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骨干产品为龙头、以农户为基础,进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系列化服务、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快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这是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措施,是逐步实现农村改革与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形式。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统一对发展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新一轮创业的经济增长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要依托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历史重任。供销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办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与广大农民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省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遍及城乡,为农服务体系日臻完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业已成为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和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依托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这既是党和政府交给供销合作社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又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对于其他涉农部门、经济实体和农民自办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的信誉加以引导,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逐步吸收为社员社,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服务者,从而能动地发挥依托作用。
三、坚持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市场需要,立足当地资源,顺应农民要求,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抓住本地区支柱产品,制定具体的方案,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根据我省资源优势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是大力发展水果、食用菌、茶叶、蔬菜、花卉、毛竹等大宗农产品和畜禽、水产品等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社。兴办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要承认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和产品,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社员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实物折价或劳动力入股。
(二)民主管理原则。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需占一定比例。
(三)平等原则。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按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交纳社员股金,不论社员入股多少,社员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严格实行一户一票权。
(四)互利原则。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在按股分红同时,还可以实行劳动分红或按交售产品的数量分红,并提留一定的积累。
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股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可以参照供销合作社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
四、要从政策上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业产业化进程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在发挥供销合作社积极性的同时,各地应采取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财力安排专项基金或周转金,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
(二)金融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为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步伐,贫困地区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扶贫基金,用于当地发展专业合作社。
(四)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7]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从事与城镇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生产的,应纳入各地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可根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垦荒地用于种粮的,三年内免征农业税组织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一至三年。
(七)专业合作社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八)国家、省政府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九)专业合作社为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从优从低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兴建的冷库、冷风库等仓储设施,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依托经济基础较差的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由崐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经有权机关审批,可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农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不得平调财产,不得违反规定强行向其抵扣各种税费。
五、切实加强领导,促进专业合作社的稳步发展
发展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注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优势,当好参谋,主动为农民服务。要加强对兴办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到因地制宜、积极试点、加强指导,保证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专业合作社。争取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覆盖面广、功能齐全、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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