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闽政文〔2001〕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尤为突出。就我省情况来看,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诱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据统计,仅去年,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就发生火灾371起,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治理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 》确定的治理范围、重点和步骤,由各级政府领导,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综合治理,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7个范围和4个重点执行。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方法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署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督查验收4个步骤展开。
(一)部署发动。时间从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公安、消防、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具体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由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和发布治理公告,并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做好全社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工作。此前,省消防总队与省建设厅联合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可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14条和16条的要求,进行隐患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各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告规定时间向所在地消防部门登记;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限定时间内依法停业整改,并向各级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手续的,从严处理。
各地要在新闻传媒上集中公布一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形成强大声势,创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二)自查整改。时间从6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治理的范围组织进行全面细致地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对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对发 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开业(使用)的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必须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
(三)集中治理。 时间从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治理。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区分情况,严格依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
(四)督查验收。 时间从9月16日至9月30日。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市、县( 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 处理集中治理阶段的遗漏单位、火灾隐患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各地可根据治理的进展情况,对每阶段安排的时间作相应的调整。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福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福建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 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加强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 济 秩序的一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由丘广钟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治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务必使专项治理达到预期效果。
(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迅速行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同时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在学校、医院、星级宾馆和旅游景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中,教育、卫生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制定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做好调查摸底、自查整改等工作,并积极配合 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学校、医院存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指出后逾期不改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及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消防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正确处理好治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法履行消防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监督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务求必胜。要采取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等多种办法,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依法关闭、取缔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处罚一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基本消除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对依法予以停产停业的单位,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重新开业或者办理有关证照。要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新闻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报刊在专项治理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 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应设立和公布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省里将适时组织一次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各地违规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的落实。
(五)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协调部门之间和单位内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既要防止政出多门,又要防止失控漏管,并从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从源头上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科学 、长效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管理机制。今后对申请工商企业登记的,未依 法取得安全前置审批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严格把好市场主体 准入关。
各地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每一阶段的简报、信息和阶段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附: 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 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建设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建设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4月29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 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 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 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 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 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 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 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市、县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公安部。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安部将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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