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长深高速公路连接线
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40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三明长深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8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三明长深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市梅列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2.6002公顷(其中耕地5.37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4115公顷、未利用地1.351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984公顷。


  同意沙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1.7964公顷(其中耕地15.70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0.200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1.4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246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0.028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三明长深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期工程用地。三明市梅列区、沙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减原申报的弃土场用地1.8072公顷,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二、三明市梅列区、沙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三明市梅列区、沙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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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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