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
三明(莘口)至明溪(城关)段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40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三明(莘口)至明溪(城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8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三明(莘口)至明溪(城关)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市三元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33.5278公顷(其中耕地7.6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3086公顷、未利用地4.20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4.00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8.8352公顷、未利用地0.116公顷。
同意明溪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0.2377公顷(其中耕地24.89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7716公顷、未利用地1.10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4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059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8.57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三明(莘口)至明溪(城关)段工程用地。其中改移用地4.5153公顷和拆迁安置用地0.484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三明市三元区、明溪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减原申报的弃碴场用地7.1959公顷,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二、三明市三元区、明溪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三明市三元区、明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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