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
莆田(埭头)至涵江(萩芦)段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40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埭头)至涵江(萩芦)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8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埭头)至涵江(萩芦)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7.1904公顷(其中耕地83.23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6196公顷、未利用地3.172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219公顷、未利用地3.8869公顷。
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5.7223公顷(其中耕地24.98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5804公顷、未利用地22.6978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1211公顷、未利用地6.1193公顷。
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0.7335公顷(其中耕地32.77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7754公顷、未利用地0.0058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63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3.609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埭头)至涵江(萩芦)段工程用地。其中改路用地8.1784公顷和拆迁安置用地4.540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莆田市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莆田市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莆田市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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