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3年度
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13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3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013〕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43.9384公顷(其中耕地24.8225公顷)、未利用地1.45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漳浦县杜浔镇后姚村水田1.0371公顷、水浇地0.133公顷、园地1.1551公顷、林地0.4991公顷、其他农用地0.703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732公顷,近城村水田0.2534公顷、园地0.0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7公顷,林前村水田15.5592公顷、水浇地6.1543公顷、旱地0.1937公顷、园地7.7395公顷、林地0.4627公顷、其他农用地3.45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058公顷、其他草地0.053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72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9026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1.4918公顷、园地0.3099公顷、林地4.4377公顷、其他农用地0.2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9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6.416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8号地块部分面积5.1576公顷。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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