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3年度
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18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3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6.0175公顷(其中耕地34.6556公顷)、未利用地6.28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文武砂镇壶东村水田14.9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4624公顷、其他草地0.010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8227公顷,壶井村其他未利用地0.0696公顷,岐西村水田13.2418公顷、旱地0.2377公顷、园地0.1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4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6854公顷,山顶村水田3.82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8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3256公顷,漳港街道万沙村水田2.3571公顷、旱地0.0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4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74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57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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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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