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台(福州)蓝色经济
产业园江华大道及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26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江华大道及接线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3〕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9.996公顷(其中耕地1.9271公顷)、未利用地1.68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港头镇水田0.0955公顷、旱地0.3402公顷、园地0.2408公顷、其他农用地2.6051公顷,江镜镇水田0.0121公顷、其他农用地0.5656公顷、其他土地0.70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67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1.4793公顷、其他农用地24.65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9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83公顷、其他土地0.978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337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江华大道及连接线道路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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