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
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27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13年度第0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综〔2013〕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浦城县境内农用地60.6032公顷(其中耕地27.6609公顷)、未利用地0.13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浦城县万安乡富湖村林地1.4082公顷,仙阳镇殿基村水田17.7174公顷、旱地0.035公顷、园地0.0105公顷、林地0.8813公顷、其他农用地2.67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18公顷,三源村水田3.8577公顷、园地0.1327公顷、林地0.56公顷、其他农用地0.5124公顷,太平村水田4.3038公顷、园地8.1499公顷、林地4.2338公顷、其他农用地0.69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5公顷、其他草地0.1326公顷,樟溪村水田1.7243公顷、园地0.2908公顷、林地13.0325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7512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227公顷、林地0.01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0.850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浦城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浦城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