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获奖人员的决定
闽政文〔2013〕4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举国关注的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上,我省体育健儿不畏强手,团结拼搏,奋勇争先,获得18枚金牌、23枚银牌、22.5枚铜牌,奖牌总数63.5枚,总分1402.5分,金牌榜、奖牌榜均居全国第十位,总分位列全国第九位,创造了我省参加历届全运会的最好成绩,并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了比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我省赢得了荣誉。为表彰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
一、给予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戴慧莉、叶帅、刘鲤翔、昝捷、林奇特、杨松、黄志鹏、段静莉、邓薇、林凡、戴伟斌、姚金男、王庆铃、郑幸娟、谢荔梅、林丹、郭振东、洪炜、田厚威、谌龙、杨晨、周喆、张祺、黄凯祥、刘小龙、刘成和教练员李喆、陈琪林、刘群、陈勇、魏丹彤、练国富、牟连娟、黄国锦、林江利、胡芝兰等36人各记一等功一次。
二、对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励30万元,对获得银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励12万元,对获得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励8万元;对获得第四至第十二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按每分1500元予以奖励;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6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2000元。此外,对行政、科研、医务、后勤等有关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2%予以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再接再厉,在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和2017年第十三届全运会再创佳绩。希望全省广大体育工作者和各条战线的同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建设体育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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