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1月下发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4.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给养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7.5 储备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8.2 省界森林火灾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高森林火险的预警响应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紧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启动相邻省份森林防火应急联动机制。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省气象主管部门适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各设区市森林火险等级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作并通过福建省森林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向各地发布;各设区市结合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向所属县(市、区)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上级提供的火险信息,结合本区域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可燃物状况等因子,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并提出要求。必要时,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向县(市、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后期未来几天气象部门预报将无有效降水。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7~15℃、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75%~60%、风力在3级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4)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1)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传达到所属基层乡镇、场(所、站)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人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位,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15~20℃、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60%~55%、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5)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2)各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动态。
(4)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到位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7)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基层护林员和瞭望台(哨)的瞭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8)组织林区各类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9)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结待命,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2)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3)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20℃以上、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55%以下、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4)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5)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4)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5)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6)各市、县(区)、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瞭望台(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7)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质,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应急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3.4.2 工作总结
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设区市汇总情况后书面报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3.4.3 奖励和处罚
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肯定和表扬。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处罚按《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执行。
4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国森防〔201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必要时向毗邻的市、县(区)通报并及时通报省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邻省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5.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5.3.1 IV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兵力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向有关部门及驻军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军警地扑火力量,调配扑火物资,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3)武警森林总队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队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队做好增援准备。
(4)省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及时组织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地方森林消防队、解放军、武警内卫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根据需要向国家请求调派武警森林部队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参加扑火。
(4)配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国家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工作。
(4)请求国家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向国家及时提供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7.1.2 扑火队伍保障
(1)专业武装力量森林消防队:由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组成,主要担负部队驻地及其周边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其它森林资源保护任务。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实行武警部队和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由武警森林指挥部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业务工作。平时,部队开展专业训练,组织训法战法研究,加强灭火装备建设,打牢遂行任务能力基础。防火期,部队根据驻地森林火险等级及时转换战备等级,做好快速灭火、连续灭火和增援灭火准备。
(2)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为主,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3)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4)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解放军、武警(森林武警外)、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5)群众森林消防队: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扑救森林火灾、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后备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5 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
省级物资储备:省防火办库存可供调用的物资包括风力灭火机1000台、水枪2000支、接力水泵10个。
7.6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中的防火宣传、护林员工资、扑火队员工资、扑火物资储备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条款规定,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省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省界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按签订的联防协议执行。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林业厅、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省监察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信息化局、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广播影视集团、南昌铁路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场跟踪监测,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开展损失评估等。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办理与协调解放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兵力调动;组织指导军分区、人武部、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编组和扑火技能培训演练;掌握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情况,协调解决相关保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总参谋部的要求,组织协调与保障紧急增援的军用直升机灭火救灾工作。
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担负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和野外火源的管理,抓好武警森林部队扑火装备建设和扑火训练,不断提高部队灭火作战能力。
省监察厅: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森林火灾案件和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安排省级投资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保持物价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及时下拨省本级及中央补助地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着火林区周边城镇消防安全保卫或火灾扑救工作,防止“山火进村”。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情况通报,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受火灾影响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引导车辆安全通行。维护火区的治安安全,指导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省民政厅:指导协调开展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的灾民救助工作,指导开展符合相关规定的火灾扑救伤残人员的抚恤工作,组织开展文明祭扫教育,减少因安葬与祭扫而引起的森林火灾隐患;负责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所需的车辆和船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高速路、国道,提出与调整迂回通道;统一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对执行森林防火任务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省农业厅: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防火意识,防止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与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高火险时期,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宣传禁火令,在火情威胁到校区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在校人员。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火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火灾伤员急救技能培训工作,确保火灾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省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火部门依法使用于森林防火救灾的无线电频率安全。
武警福建省总队: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组织调动与指挥武警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组织指导武警消防部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调动与指挥武警消防部队做好城镇、村庄、重要目标、重要地段和危险库(所)消防安全保卫和火灾扑救工作。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省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省旅游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的管理控制,负责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负责人进行森林防火有关知识培训教育,当景区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各地做好游客疏导工作,避免人员伤亡。
省气象局:定期提供全省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报和发布警报,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抓好森林火警电话免费政策的落实。
省电力公司:负责林区电力线路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在森林火灾影响电力线路时及时处置,确保电力畅通。
南昌铁路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道沿线森林防火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铁路紧急运送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基础地理信息,实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灾情遥感影像,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附件2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信息化局、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信息化局、省农业厅、省气象局、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三、人员转移和医疗卫生保障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做好转移人员的卫生防病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信息化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南昌铁路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五、宣传报道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政府新闻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厅、省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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