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3〕138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
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跨省转出本省渔船的,由转出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优化捕捞许可审核流程
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到行政审批服务触角前移,实现一线服务到位。除农业部现有规定的审批许可项目外,原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围网、拖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可直接向购入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初审并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捕捞许可审批权限,简化程序,为渔民提供便捷便利服务。
四、推进渔船交易中心建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渔船交易流转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市场运作原则,依法指导省级交易中心开展工作;同时,要本着因地制宜、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要求,在全省沿海重点市、县(区)及主要渔港设立分部(受理点),承担为渔业船舶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性服务。今后,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应在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受理点)进行。
五、从严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原则控制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规模,近期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处理,至2017年底,捕捞辅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捞渔船总数的30%以内(厦门捕捞辅助船控制在捕捞渔船总数的2%以内),具体规定由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之间买卖捕捞辅助船的,转出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购入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跨省购入、购出的,参照捕捞渔船管理要求进行;养殖渔船功率数按照每公顷养殖水域1.4千瓦标准配置。
六、严格甄别捕捞辅助船范围
长期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捕捞辅助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清理甄别后,对符合商船检验和登记、配员标准的,责其限期向渔业登记、检验机构办理渔业船舶证件注销手续,交回相关证书,改向船检机构申请检验,向海事管理机构申办船舶登记手续。渔业船舶临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在政策理解、应用上要加强沟通协调,渔船检验机构靠前指导,帮助做好辅助船改变用途相关手续。同时,探索建立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淘汰机制,对船龄较长、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强化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或船东淘汰更新。
七、加大非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渔业、海事、公安边防、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开展对从事非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取缔大马力“三无”船舶;督促工商、经贸、渔业、海事等部门按行业监管要求加大修造船厂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乡镇(街道)船舶属地管理责任,探索建立各级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八、落实渔船安全源头监管
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渔船,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加强重点监管,取消当年度油价补助;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渔船,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
渔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度油价补助;造成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造成一般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当年度25%油价补助。落实休闲渔业使用船舶的安全监管。对从事娱乐性游钓(含旅游观光船从事海上垂钓)的渔业船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监管办法。
九、加强涉外涉台渔事管理
建立外事、对台、渔业、公安边防、海关、海事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渔民涉外涉台教育宣传。落实地方政府对涉台涉外渔业的监管职责,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种涉外涉台渔业事件。充分发挥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海事等执法部门船艇作用,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增加巡航频率,扩大巡航区域,减少监管盲区,依法查处违规作业渔船,切实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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