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武夷山市2013年度第七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498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夷山市2013年度第0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武政地〔201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武夷山市境内农用地53.9773公顷(其中耕地13.8927公顷)、未利用地0.79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水田13.0807公顷、园地16.0805公顷、林地16.0961公顷、其他农用地1.62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779公顷,枫坡村水田0.812公顷、园地1.9424公顷、林地2.235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9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5公顷、其他草地0.4184公顷,黄土村园地1.906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9.732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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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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