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515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安县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文〔2013〕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15.4138公顷(其中耕地14.08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惠安县螺阳镇蒋吴村水田12.3532公顷、旱地1.7324公顷、其他农用地1.32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4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51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1号地块面积6.386公顷。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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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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