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浦南大桥及连接线道路
芗城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51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南大桥及连接线道路工程(芗城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政〔2013〕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芗城区境内农用地42.1603公顷(其中耕地23.8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芗城区浦南镇渡东村旱地2.0561公顷、园地0.4084公顷、林地0.1422公顷,光坪村水田0.0231公顷、旱地2.9879公顷、园地2.7065公顷、林地0.46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852公顷,浦南村旱地3.0727公顷、园地4.671公顷、林地0.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405公顷,双溪村旱地1.1283公顷、园地0.0001公顷,松洲村园地0.08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38公顷,石亭镇后园村水田0.5274公顷、旱地4.6264公顷、园地0.0665公顷、其他农用地0.6717公顷,秋坑村旱地2.2118公顷、园地1.7578公顷、林地0.1763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40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4398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3546公顷、旱地6.8777公顷、园地4.1998公顷、林地0.8537公顷、其他农用地1.60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60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4.116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浦南大桥及连接线道路芗城段建设用地。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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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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