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黄北第二通道
(第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51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北第二通道(第一期)工程及安置区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3〕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23.7814公顷(其中耕地21.8691公顷)、未利用地0.81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旱地0.09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19公顷,惠上村水田0.36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6公顷,惠下村水田10.57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36公顷,沙堤村水田0.7018公顷、旱地0.1442公顷,天马村水田4.7937公顷、旱地2.3144公顷、园地0.8395公顷、林地0.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279公顷,北高镇坑园村旱地2.8722公顷、林地0.4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44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4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8532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8公顷、其他土地0.817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6778公顷,作为莆田市黄北第二通道(第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0.484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核减面积6.5727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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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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