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
和蓬壶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1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请审批永春县第三水厂和蓬壶镇自来水厂等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泉政文〔2013〕292 号)收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请审批永春县第三水厂和蓬壶镇自来水厂等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泉政文〔2013〕292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永春县第三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龙门滩四级水电站水库坝址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龙门滩四级水电站水库坝址至上游上坂桥断面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同意划定蓬壶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级保护区范围为蓬壶镇自来水厂取水口拦水坝至上游1000米(含支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蓬壶镇自来水厂取水口拦水坝至上游3000米(含支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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