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3年度
第四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53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3年度第4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3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7.5321公顷(其中耕地29.2165公顷)、未利用地0.98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水田6.2198公顷、水浇地5.3309公顷、旱地14.601公顷、园地1.002公顷、其他农用地6.36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47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815公顷、其他草地0.038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366公顷,西边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29公顷,西溪寮村水田2.2676公顷、水浇地0.1061公顷、旱地0.6605公顷、园地0.5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36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9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05公顷、其他草地0.268公顷,曾埭村旱地0.0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9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0.748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14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0.890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31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