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
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闽政文〔2026〕271号
省口岸办:
你办《关于启用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的请示》(闽口岸〔202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对外启用。
二、你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督促属地政府和码头业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查验监管设施设备的维护保障,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严密口岸管控,加强港区通航秩序管理,统筹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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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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