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
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闽政文〔2026〕271号

省口岸办:

你办《关于启用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的请示》(闽口岸〔202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对外启用。

二、你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督促属地政府和码头业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查验监管设施设备的维护保障,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严密口岸管控,加强港区通航秩序管理,统筹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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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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