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24〕338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永政地〔2024〕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安市境内农用地75.7622公顷(其中耕地1.8391公顷)、未利用地1.07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永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具体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缴纳。
三、具体土地征收、供地等事宜,待国务院批准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后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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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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