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霞浦核电厂址周围
规划限制区范围的批复

闽政文〔2024〕32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批准霞浦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范围的请示》(宁政文〔2024〕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规定,经征得生态环境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和霞浦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霞浦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范围和具体边界,即:将霞浦核电厂址7台机组半径5公里(以各机组反应堆为中心)的包络范围划定为规划限制区,为规范和限制规划限制区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将外海湖村整体纳入规划限制区管控范围。

二、你市要严格控制规划限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规划限制区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对规划限制区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要加以引导或限制,不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等。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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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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