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八峰水库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59号

洛江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八峰水库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泉洛政文〔2013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洛江区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0.9531公顷、未利用地0.1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林地5.6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606公顷、未利用土地0.2526公顷、其他土地0.0896公顷,洪泗村水田1.2323公顷、林地7.4528公顷、其他农用地2.10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6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942公顷、未利用土地3.6551公顷、其他土地0.105公顷,双溪村林地16.3182公顷、其他农用地1.78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437公顷、未利用土地0.74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8894公顷;使用国有林地4.01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7559公顷、未利用土地0.545公顷、其他土地6.757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083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泉州市八峰水库工程及淹没区用地。


  二、洛江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洛江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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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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