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
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4〕60号
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码头0#、3#泊位。
二、福州名成渔业码头。
三、厦门海鸿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海鸿石化码头。
四、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海澳石化码头。
五、泉州肖厝港有限责任公司码头4#泊位。
六、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码头莆头作业区1#泊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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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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