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3年度
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6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3年度第3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3〕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集美区境内农用地25.216公顷(其中耕地14.2807公顷)、未利用地0.1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美区后溪镇溪西村水田1.8768公顷、水浇地9.1179公顷、旱地3.2175公顷、园地7.0446公顷、其他农用地3.7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1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42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613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6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6.453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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