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3年度
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66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2013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永定县境内农用地26.1968公顷(其中耕地21.74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永定县高陂镇睦邻村水田11.9793公顷、旱地0.1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87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461公顷,平在村水田6.0367公顷、旱地0.1274公顷、林地1.2338公顷、其他农用地2.19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43公顷,上洋村水田3.5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887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123号地块部分面积3.8864公顷。


  二、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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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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