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
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的通知
闽政文〔2024〕9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泉州港口岸肖厝港区开放范围内新建的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进行了验收,认为已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经研究,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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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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