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4〕9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惠安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文〔2023〕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17.1692公顷(其中耕地14.0749公顷)、未利用地0.06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园地0.0249公顷、水域0.0066公顷,下埔村水浇地0.0759公顷、旱地13.9990公顷、园地0.9376公顷、林地0.7139公顷、其他农用地1.41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79公顷、水域0.0514公顷、其他土地0.0112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63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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