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荣丰水库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93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重点项目-长汀县荣丰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汀政综〔2013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长汀县境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占用农用地13.1233公顷(其中耕地3.344公顷)、未利用地0.24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水田2.6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17公顷,李岭村水田0.39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42公顷,荣丰村水田12.8636公顷、旱地0.079公顷、园地7.24公顷、林地20.6265公顷、其他农用地2.90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8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8公顷、未利用土地0.2554公顷、其他土地1.0612公顷,铁长乡芦地村水田0.3215公顷、林地0.29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0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7公顷、未利用土地0.287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5572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248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3.8056公顷,作为长汀县荣丰水库及移民安置用地。其中移民安置用地3.429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核减面积6.473公顷。


  二、长汀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汀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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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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