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44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平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综〔2023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批次用地0.3087公顷。核定将南平市建阳区境内农用地31.2883公顷(其中耕地2.8300公顷)、未利用地0.22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将口村水田1.3220公顷、旱地0.0448公顷、园地10.3216公顷、林地13.2214公顷、草地0.1051公顷、其他农用地1.96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28公顷,山尾村水田0.1740公顷、园地0.0922公顷、林地0.06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5公顷,西岸村水田1.1795公顷、旱地0.1097公顷、园地0.8085公顷、林地1.3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50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10公顷、其他土地0.1059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6180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121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73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平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平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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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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