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23年度
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29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泉州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2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丰泽区、南安市境内农用地9.0547公顷(其中耕地5.1876公顷)、未利用地0.31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霞美社区水田0.1729公顷、园地0.1482公顷、草地0.07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9公顷、水域0.1696公顷,招联社区水田1.2624公顷、旱地0.1594公顷、园地0.8680公顷、草地0.060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21公顷、水域0.0339公顷,南安市丰州镇埔头村水田7.7928公顷、水浇地0.7456公顷、园地2.4206公顷、其他农用地1.01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3公顷,西华村水田11.5694公顷、水浇地0.4751公顷、园地4.3969公顷、草地0.1613公顷、其他农用地3.32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612公顷、水域0.205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0.97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加大用地监管力度,严防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挖湖造景和房地产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本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79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