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2线
永泰段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9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省道202线永泰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樟政〔2012〕3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28.2312公顷(其中耕地4.6008公顷)、未利用地2.57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01公顷,温泉村水田0.0109公顷、旱地0.0035公顷、园地0.1141公顷、林地0.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8公顷,穴利村水田0.1551公顷、旱地0.1501公顷、园地0.5651公顷、林地0.3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8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19公顷,红星乡坂尾村水田0.08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96公顷,淡洋村水田0.4679公顷、旱地0.0524公顷、园地1.0497公顷、林地0.83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8公顷,过岭村水田0.6143公顷、旱地0.0179公顷、园地0.3897公顷、林地3.154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4公顷,红星村水田0.1724公顷、旱地0.0608公顷、园地0.6814公顷、林地0.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6公顷,礼柄村水田0.3935公顷、旱地0.4742公顷、园地0.3397公顷、林地0.6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公顷,西寨村园地0.0045公顷,雁门村水田0.1869公顷、旱地0.0198公顷、园地0.2299公顷、林地1.18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99公顷,尧祥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22公顷,岭路乡对山村林地0.1601公顷,岭路村水田0.0428公顷、园地0.7036公顷、林地0.97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18公顷,潭后村水田0.002公顷、旱地0.0092公顷、园地1.0743公顷、林地2.26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75公顷,云山村园地0.3235公顷、林地0.358公顷,寨下村林地4.43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28公顷,庄边村园地0.0166公顷、林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清凉镇村尾村水田0.6388公顷、旱地0.0914公顷、园地0.4843公顷、林地0.23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4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575公顷,古岸村水田0.0912公顷、旱地0.0008公顷、园地1.0745公顷、林地0.04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49公顷,清凉村水田0.3752公顷、旱地0.0393公顷、园地0.5248公顷、林地0.2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23公顷,渔溪村水田0.4046公顷、旱地0.0377公顷、园地0.2438公顷、林地0.02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3公顷,樟城镇城关村园地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4009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43公顷、未利用土地1.0749公顷、其他土地1.4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266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2线永泰段公路建设用地。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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