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溪尾水库工程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206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溪尾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2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11.9047公顷(其中耕地1.4032公顷)、未利用地0.77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赛岐镇泰康村水田0.0125公顷、林地4.73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松罗乡茶洋村水田0.1261公顷、园地0.0298公顷、林地30.99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1公顷,古厝村水田0.3188公顷、旱地0.0842公顷、园地1.9667公顷、林地2.4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49公顷,溪尾镇石合村水田0.8026公顷、林地1.8100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4公顷,坂中村水田0.6089公顷、旱地0.6795公顷、园地0.3373公顷、林地14.57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9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0560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198公顷、园地0.01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8公顷、水域10.749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0.845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溪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