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防洪工程
华林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11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防洪工程华林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3〕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城厢区境内农用地64.1769公顷(其中耕地28.7028公顷)、未利用地1.6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城厢区华亭镇濑溪村水浇地0.0579公顷、旱地0.1492公顷、园地2.2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574公顷,山牌村园地7.536公顷、其他农用地0.47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54公顷,西沙村水田1.5258公顷、园地8.22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55公顷,霞皋村水浇地4.908公顷、园地13.1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34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993公顷,樟塘村水浇地8.5555公顷、水田10.4905公顷、园地2.4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52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447公顷,霞林街道木兰村水田3.0159公顷、园地0.23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91公顷,屿上村园地0.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6.5183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991公顷、其他土地1.6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687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木兰溪防洪工程华林段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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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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