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安市赛江防洪堤三期凤林至濑尾段
及排洪渠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119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赛江防洪堤三期凤林至濑尾段及排洪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13〕6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5.256公顷(其中耕地30.8924公顷)、未利用地0.36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溪潭镇城山村水田8.5525公顷、旱地2.6129公顷、园地0.0289公顷、其他农用地0.3829公顷、其他土地0.0779公顷,凤林村水田0.1147公顷、旱地0.878公顷、园地0.1357公顷、林地0.0362公顷、其他土地0.0583公顷,濑头村水田3.5526公顷、旱地5.0386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7公顷,濑尾村水浇地0.2132公顷、水田0.3339公顷、旱地0.0627公顷、园地0.3453公顷、林地2.8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96公顷、其他土地0.1653公顷,廉村村水田0.0319公顷、旱地3.0429公顷、园地0.3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2公顷、其他土地0.0682公顷,溪北村水田0.0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6221公顷;使用国有水田6.4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6.036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赛江防洪堤三期凤林至濑尾段及排洪渠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安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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