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2年度
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115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石狮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狮政用地〔2022〕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18.7278公顷(其中耕地16.90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石狮市祥芝镇赤湖村水浇地6.2266公顷、园地0.3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4503公顷,后湖村水浇地10.6742公顷、园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1.0219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727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石狮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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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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