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横五线尤溪下村至
玉池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126号

尤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省干线横五线尤溪下村至玉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尤政文〔2013〕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尤溪县境内农用地67.1859公顷(其中耕地8.5094公顷)、未利用地5.17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尤溪县木材水运站园地0.3719公顷、林地0.03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公顷,城关镇埔头村旱地0.0243公顷、林地0.5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26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0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25公顷、其他土地0.0113公顷,石路村水田2.0686公顷、旱地0.235公顷、园地0.0495公顷、林地8.9284公顷、其他农用地1.273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71公顷、未利用土地0.9509公顷、其他土地0.1319公顷,水东村水田0.5871公顷、旱地0.1391公顷、园地0.0346公顷、林地10.455公顷、其他农用地0.71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07公顷,水南村旱地0.1926公顷、园地1.4243公顷、林地4.26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76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4公顷,下村村水田0.1284公顷、旱地0.0311公顷、园地0.1898公顷、林地1.94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72公顷、未利用土地0.2167公顷、其他土地0.0087公顷,新洋村园地0.0051公顷、林地0.1752公顷,梅仙镇汶潭村水田0.13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3公顷,西城镇综合林场园地0.7723公顷、林地0.1008公顷,光林村水田1.6742公顷、旱地0.0473公顷、园地0.0725公顷、林地0.7841公顷、其他农用地1.05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25公顷、未利用土地1.3583公顷、其他土地0.1483公顷,七尺村水田0.3774公顷、园地0.0782公顷、林地7.9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7547公顷、未利用土地0.3089公顷,团结村水田0.6634公顷、林地5.177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4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9公顷、未利用土地0.2243公顷、其他土地0.0568公顷,新联村水田0.6687公顷、园地0.6364公顷、林地0.26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6公顷、未利用土地0.0712公顷、其他土地0.0454公顷,玉池村水田1.5389公顷、园地1.7333公顷、林地4.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89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27公顷、未利用土地0.013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9.5222公顷;使用国有林地3.00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51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0575公顷、未利用土地0.1335公顷、其他土地1.494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6.443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省干线横五线尤溪下村至玉池公路建设用地。核减面积5.27公顷。
  
  二、尤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尤溪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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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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