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市飞凤山
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14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福州市飞凤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4〕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福州市飞凤山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飞凤山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北、西侧以航道为界,不含航道;陆域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飞凤山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南港洪塘大桥上游200米、北港淮安大桥断面水域及其沿岸外延30米(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绿洲家园沿江以条石挡墙为界,不含条石挡墙)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环境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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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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