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残疾人
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闽政办〔202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5万人。
二、主要措施
(一)摸清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软件系统等,集中有序开展一次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重点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进行基础信息核对、职业能力评估和就业需求登记。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管理,逐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当地高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残疾人在校生数据库,规范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档案,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机构统计台账。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就业状况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掌握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摸查用人规模大、安排残疾人差距大、吸收残疾人潜力大的企业,广泛收集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岗位,分类建立岗位项目信息库,确定就业促进行动的重点对象。
(二)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相关资金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完善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设立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定强化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措施,各地要编制“十四五”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计划,按年度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制定电商、快递等企业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措施。
(三)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作用,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纳入各类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活动。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定制化招聘活动。根据不同用人单位需求,开展行业、中小微企业、紧缺岗位专场招聘会;组织残疾人就业服务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等定向招聘活动,分群体、分专业提供岗位信息。广泛运用自媒体等新兴媒介,开展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新型招聘活动,运用智能技术向求职者推送岗位信息,推进求职招聘精准对接。深入各类用人单位了解用工需求,通过组织上门专题走访、召开座谈会、专场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宣传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一企一策”指导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做好残疾人定向培训、定向招聘推介、就业跟踪和就业奖补政策落实等服务,促进人岗匹配,精准帮扶残疾人就业。认真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积极提供便企服务。
(四)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认真实施《“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积极开展个性化、类别化、多层次的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规范培训流程,完善管理机制、评价机制、监管机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举办福建省第七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展能节,各地要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线上线下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具备条件的开设面向残疾人的特教班(部),认真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
(五)帮扶重点就业困难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开发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加强残疾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落实残疾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和安置奖励等政策。鼓励综合性医院、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安排从事医疗按摩的盲人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加强残疾人电商客服、短视频制作、美工设计、数据应用等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推进“电商孵化基地”、“直播带货基地”等建设,对接在闽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企业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云客服、直播带货、网约配送、收银、屏幕监控等助残就业项目、岗位,促进更多残疾人就地就近实现新就业形态就业。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商业协会、代表性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助残就业会商协商机制。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福利基金会要制定针对性方案,持续开展助残就业项目,组织帮扶残疾人就业公益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把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各地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强化舆论宣传。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就业援助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残疾人就业帮扶服务的具体举措。持续做好“福建省安排残疾人就业爱心单位”认定工作。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落实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进一步明确每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实施期间至少组织1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结合《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责任清单,对各地各部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于2024年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附件:《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附件
《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序号 |
类别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
1.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情况进行汇总。 |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2.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含)以上的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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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由省市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按年度公示省市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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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
4.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选取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 |
省国资委、人社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5.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
省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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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
6.制定电商、快递等企业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具体措施。组织在闽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 |
省工信厅、工商联、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7.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 |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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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组织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服务、强化企业用工指导、开展精准化就业政策解读。 |
省人社厅、工商联、总工会、残联、退役军人厅、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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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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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
10.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中国盲人协会“心光绽放”、聋人协会“天籁之家”、肢残人协会“美丽工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蜗牛之翼”、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手拉手康复社区就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乐业”等项目。 |
省残联、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5 |
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
11.各地建立的“福乐家园”、“爱心助残驿站”、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设区市残联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项目劳动调配工作,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
省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12.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各地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残疾人联络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公厕管理员、公共停车场(点)管理员、市政园林绿化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
省人社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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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
13.各地依托“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10个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助残就业基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 |
省残联、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14.抓好《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实施方案》(闽残联教就〔2022〕39号)落实,2022—2025年期间,省级每年扶持不少于4000名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各类自主创业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加工业等个体就业和经营活动。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
省残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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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1.2万名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文旅厅、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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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
16.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 |
省教育厅、人社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17.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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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包括毕业生现场招聘会、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
省人社厅、残联、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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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
19.鼓励综合性医院、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安排从事医疗按摩的盲人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 |
省卫健委、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6月底前 |
20.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认真执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相关规范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盲人保健按摩规范化试点工作。 |
省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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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
21.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做好全省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和职业能力评估工作。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
省残联、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底前 |
22.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为残疾人相关机构设立社会工作岗位。 |
省残联、人社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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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扶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省人社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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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24.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2.5万人。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评价、监管机制,落实培训相关补贴政策。 |
省残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文旅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25.举办各设区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福建省第七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展能节,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技能展示交流活动。 |
省残联、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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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省教育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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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 条件 |
27.完善当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机构统计台账。 |
省残联、人社厅、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底前 |
28.制定我省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的意见,为残疾人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标准,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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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全省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 |
省人社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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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根据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残联共同印发的《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围绕“八大宣传行动”,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残疾人就业帮扶服务的具体举措。 |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2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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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继续做好“福建省安排残疾人就业爱心单位”认定工作。 |
省人社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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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完善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重点项目实施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普遍受益。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相关资金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
省残联、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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