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福长路
(福俱大道至洪宽四路)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2〕362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长路(福俱大道—洪宽四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2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2.6487公顷(其中耕地15.3827公顷)、未利用地0.55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阳下街道北林村水田4.4971公顷、旱地0.4203公顷、园地0.9059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1.19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4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13公顷、未利用土地0.1546公顷,高厝村水田0.0913公顷、旱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70公顷、其他土地0.0211公顷,下坝村水田4.0223公顷、旱地0.0843公顷、其他农用地0.46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49公顷、其他土地0.3768公顷,新局村水田4.2984公顷、旱地1.9677公顷、其他农用地2.67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37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2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1741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6617公顷、林地1.16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4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6.119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长路(福俱大道至洪宽四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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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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