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西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1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罗源县南榜及西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4〕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西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西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可湖水库、西溪水库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以及可湖水库与西溪水库之间河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遇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可湖水库大坝至西溪水库大坝上游3000米(含支流)水域及其两侧汇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环境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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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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