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厦门龙岩加强山海协作共建经济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151号

厦门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两市加强山海协作共建经济区的请示》(厦委〔2014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龙岩市龙雁新区选址共建厦门龙岩山海协作经济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山海协作部署的具体举措。原则同意《厦门龙岩共建山海协作经济区实施方案》,请两市按本批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联合印发。


  二、同意依托现有龙雁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正处级规格的合作区管委会,隶属龙岩市管理,管委会人员组成由两市商定。具体事宜由省编办按程序批复。


  三、关于厦门市派出干部挂职龙岩市级副职领导并兼任管委会主任事宜,由两市按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精神和有关规定联合提请省委组织部研究办理。


  四、合作区享受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政策,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以及低丘缓坡试点、山海协作产业园区等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合作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数据由两市按55的比例分享。省内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允许两市将源自合作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予以考核评价。


  六、龙岩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合作区管委会更多经济审批管理权限。需要省级审批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合作区开发建设涉及的林地报转以及农转用指标,省直相关部门按建设进度和实际需求,分期分批,优先审批,重点保障。支持合作区内的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


  七、支持各类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合作区内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厦门银行等厦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内设点,支持合作区内现有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升格,支持适时在合作区内单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八、合作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合作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支持设立国家金库合作区支库。


  九、合作区入驻企业和项目,同等享受省级财政各项工商发展扶持资金支持。


  十、两市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快推进合作区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用地;要坚持项目带动,突出建设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大项目、好项目;要创新机制,积极在共建协作、园区管理、招商选资、审批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要创造经验,形成可学可推广的典型,为我省推进山海协作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示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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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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