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一期)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15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榕政综〔2013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27.5151公顷(其中耕地0.1446公顷)、未利用地22.02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凤窝村水田0.1446公顷、园地0.0656公顷、其他农用地4.45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61公顷、未利用土地0.3267公顷,光明村其他农用地1.98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8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49公顷,红光村园地0.0404公顷、其他农用地4.63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5公顷、未利用土地0.4076公顷、其他土地0.011公顷,红星村其他农用地1.81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04公顷、未利用土地0.8438公顷,后水村其他农用地0.7376公顷、未利用土地0.1869公顷,乐村村其他农用地0.75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4公顷,农旗村园地0.1023公顷、其他农用地4.14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592公顷、未利用土地0.0196公顷、其他土地0.0045公顷,群星村其他农用地2.946公顷、未利用土地0.3637公顷,昇光村其他农用地2.33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7公顷、未利用土地0.6474公顷,争丰村其他农用地0.4917公顷、未利用土地0.414公顷,前锋管委会其他农用地2.8654公顷、未利用土地0.762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064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4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43公顷、其他土地18.038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0.141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一期)建设用地。


  二、福州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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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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